〈伯夷列傳〉中「肝人之肉」的「肝」字應該怎麼解?答知乎「古文观止字字过关」所問

緣起(以無法「账号实名认证」,無法發表回答,姑置此) :

《伯夷列传》中有一句是“天之报施善人,其何如哉?盗跖日杀不辜,肝人之肉,暴戾恣睢,聚党数千人,横行天下,竟以寿终。”其中,“肝人之肉”的“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有的版本译为“吃人的心肝”,有的版本译为“食人肝”,还有的更意译为“割人肉,吃人肝”。倘若这些版本的译法是正确的,则原文应该是“食人之肝”,而不是“肝人之肉”。

日本的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云:肝,疑当作脍。脍,kuài,切肉成丝状。这是认为此处的“肝”字错了,但两个字的繁体字“肝”和“膾”并不相像。

《史记》三家注的司马贞索隐说:庄子云“跖方休卒太山之阳,脍人肝而餔(bū,吃)之”。二吴采此注。

汪贞幹《古文观止词义辨难》P220注“肝炙互训”,其义牵强,不足采信。

《释名》曰“肝,幹也”,而“幹”,有“求取”的义项。这一句是否可以理解成“盗跖每天杀害无辜的人,以求他们的肉。”因此,“杀不辜”和“肝人之肉”之间,并非是并列关系,而是有因果关系。

有没有可能是“肝”作以动用法,则解为“以人之肉为肝”。只不过,盗跖为什么要“以人之肉为肝”呢?这也说不通。中国历史上,“肝”作为食物,并无独特的地位,仅有“龙肝凤髓”一说。

文言文中,应该有很多这样的句子,后人怎么也无法明白真正的意思是什么,只能牵强附会地解释一通。但是否如一些人所说的,文言文只要粗通大意就行,并不需要准确。倘若这样可行,那么,现代文也应该不需要准确。真如此么?


以上。

當然不能鬼混了!肝人之肉,當以《莊子》解之為正:    盗跖乃方休卒徒大山之陽,膾人肝而餔之。 蓋太史公恆以前人文之改作也。此處用「肝」蓋脫自《莊子》「膾人肝而餔之」之換句話說也。不見題目只見關鍵字·七星大法:都有「肝」這個關鍵字。「肝人之肉」即「膾人肝(而餔之)」之改寫。盜蹠既嗜人肝,則用「肝」以強調,猶賓語置前,又轉品為動詞聳動(「肝」一字即括盡「膾人肝而餔之」六字義矣。「人之肉」乃動詞「肝」之後位補語,修飾詞,言其不是別的肝,是人肝!是人的身上肉也,不是別的肉!詳後),亦老杜「語不驚人死不休」之意也,否則「膾人肝」「肝」置「膾」後,豈有「肝人肉」來得驚悚。此史公常用之手筆也,〈報任少卿書〉亦常見,如「而僕又茸以蠶室」「定計於鮮也」,用「茸」用「鮮」猶此用「肝」而置頂也。言「人之肉」者,猶後位補語,謂此「肝」非他肝,唯「人之肉」「肝」是嗜也,以突顯其變態,不吃動物的肝,但嗜人之肉肝,故以「肝人之肉」以警世也。(若寫作「人之肉」「肝」則於文法無動詞矣,不成句矣,故將此句式倒裝成「肝」「人之肉」,則「肝」作動詞,文從字順矣。此蓋史遷偏愛之筆法偏鋒也,句法或手法可謂與「茸以蠶室」乃「闒茸之以蠶室」或「以蠶室闒茸之」如出一轍也。「闒茸」亦本為名詞,轉作動詞用置前提首以突顯強調也,且「闒茸」或「今已虧形爲埽除之隷,在闒茸之中」十四字括成一「茸」字,猶六字「膾人肝而餔之」括成一「肝」字)將盜蹠說得愈不堪,更對比映襯出其天道之善與否耶之納悶也,是史公於此之存心矣乎!一愚之見。餘參見:史記伯夷列傳說解_20170409.docx 當年殆亦未能有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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