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人類學——文化多樣性的探索(Cultural Anthropology)(197-231頁)第八章 政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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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政治體系
本章摘要
一、什麼是政治
二、類型與趨勢
三、遊群與部落
搜食者遊群
部落耕作者
村落頭人
「大人物」
跨部落兄弟會與年齡級
游牧的政治體制
四、酋邦
酋邦的政治經濟體系
酋邦的社會地位
酋邦與國家的地位體系
五、國家
人口控制
法律
強制力
財政體系
六、社會控制:政治、恥感與巫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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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原文】
科威特的一處迪瓦尼亞。
本章摘要
政治人物領導並經營公共政策、做出決策並試著推動實現。政治人類學是對政治體系的跨文化研究,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政治制度。並不是所有的社會都具有法律——一種正式的法律規範、司法判決與刑罰執行一但所有的社會都具有某些社會控制方法。某些政治體系具有非正式或暫時的領導者,享有的權力較有限,且只及於地方層次。其他的政治體系則具有強大與永久的政治制度,對整個區域具有壓倒性的力量。
遊群、部落、酋邦與國家這四個詞彙,描述了各種社會與政治組織形式。遊群是小型、活動性、以親屬為基礎的組織,權力分化程度極少。部落具有許多小型村落與(或)繼嗣群體,但是欠缺一個正式政府。酋邦親屬關係為基礎,但他們在資源取得的能力上,具有權力分化。國家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政治實體,涵括許多社群在內。國家的政府享有權力,以收取稅賦、徵集人民進行工作或戰爭,並頒布與執行法律。所有的國家具有一個中央政府以及階層化的社會經濟體系。社會控制的概念比政治還要廣大,並涵蓋了所有的信念與行為,這發揮作用來維持社會規範並調解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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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思考政治的時候,會想到政府,還有美國華盛頓或加拿大渥太華的聯邦國家機構,或者是各州與各省的首府、市政府或法院。我們聽到許多有關公共服務、政治職位與選舉的討論——以及有可能討論握有政治職位所帶來的經濟與政治權力,或討論如何影響那些握有權力的人們。也有一些非正式的政治组織,他們並不是政府機搆的一部分,卻強力地影響政府。下文所要討論的是科威特的迪瓦尼亞(diwaniya)——非正式的、地方層級的聚會場所,在那裡非正式的討論可以具有正式的結果。作者指出在科威特有許多政治決策、網絡串連、還有影響力收買,發生在迪瓦尼亞。你覺得迪瓦尼亞具有哪些優點與缺點?在我們的社會中是否也存在類似的東西?
國家地理頻道網站新聞簡報
聊天室——貝都因風格
普魯舍(Ilene
R. Prusher),2000 年4 月28 日
在科威特歷史中,迪瓦尼亞一直是男性專屬的政治聚會場所——地方上等同於社區酒吧與城鎮議會的結合體。迪瓦尼亞不僅是一些老式大客廳,讓人們在這裡間聊,也是用來統治管理的。對於科威特文化而言,迪瓦尼亞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選舉季節,候選人並不是挨家挨戶拜訪,而是造訪一個又一個的迪瓦尼亞。這裡是談論商業買賣也是安排婚姻的地方…。
傳統上,大多數的男人都可以在任何一個晚上,自由參加一個迪瓦尼亞。而且有錢人家會在緊鄰他們家屋的地方,特地留下一間大而長的房間做為他們的迪瓦尼亞。有些社區會有一間共用的迪瓦尼亞——非常像一個社區治動中心。
在一處典型的男性專屬的迪瓦尼亞…參加者輕鬆、慵懶地坐在看不到盡頭的沙發隔間中,這個房間的輪廓就像一個大型的U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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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通常每週聚會一次,從那天晚上八點開始,有時持續到午夜之後。
當他們討論各項議題時,繞著他們手指上的光滑珠寶打轉,並且大聲地說出他們的憂慮——科威特的各種變遷是不是來得太快了。他們不斷地憂慮著,購物商場與電影院的出現,正在不斷打破許多社會規範,像是禁止婚前約會的禁忌。
在阿法納購物中心,還有聚集在那裡的美體小舖(Body Shop)與班尼頓(Benettons)等連鎖企業,青年男孩們說,當他們晚上能展現吸引異性的魅力時,根本就沒有興趣留在迪瓦尼亞喋喋不休。一位年輕男孩說:「我們比較喜歡跟著沒有裹著面紗的女孩子。」他正與兩位朋友在這個購物商場閒逛。
混合〔男性與女性〕的迪瓦尼亞仍是一種不合常規的東西。「對我來說,迪瓦尼亞是一個非常舒服的地方,吸引人們到這裡看我。」藝術家巴克沙米(Thoraya al-Baqsami)說道,她同時主持了一個男女都可參加的社交聚會。在帶領前往她緊鄰迪瓦尼亞的藝廊進行一場導覽時,她說:「我知道許多人們不喜歡這種聚會,但我們現在是處在二十一世紀。」…
這裡有許多女人說,她們樂於將迪瓦尼亞保留成男性的生活領域。然而更有問題的是,迪瓦尼亞就是這個國家進行許多決策與建立政治網絡的地方。它也是一個公共論壇,在那裡一位選民可以遇到他的國會議員,並就一些重大問題或微不足道的小困難,彼此交換意見。
迪瓦尼亞對科威特社會的重要性不能被小覷。科威特國會的誕生,是來自1921年許多迪瓦尼亞的提議。總理薩巴赫親王(Sheik Jaber al-Sabah)曾在1986年解散國會,但1992年,卻在來自迪瓦尼亞的壓力下重組國會。
此外,由於這是一個男性專屬的世界,就算具有自由思想的年輕人也會說,他們無法容許一個女人代表他們執政。在去年十月,一項賦予女性投票權與競選國會議員的法案,以極低的票數(32票反對、20票贊成)未獲通過。
有一個年輕人說:「有一次我因為無照駕車被警察攔下來,我爸爸的一位朋友把我保釋出來。」、「如果我們選了一個女人當議員,她能夠做什麼?她沒有辦法參加迪瓦尼亞,而且她不會具有那些聯繫關係,所以她不能代表我們。」
此地的一些人說,他們不會介意看到迪瓦尼亞的逐漸沒落。科威特大學的政治學家伊沙(Shamlan El-Issa)說:「迪瓦尼亞好的一面是它有助於民主——男人每天碰頭,並討論與抱怨兩到三個小時。不好的一面是它取代了家庭——男人白天工作,晚上去迪瓦尼亞,從沒有看到他們的妻子。」
本文出處:http://www.ngnews.com/2000/04/04282000/kuwait_12448.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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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政治?
人類學家與政治學家對政治體系與組織都深感到興趣,但是人類學的研究取向是全球性與比較性的。人類學的研究已呈現在不同的社會與社群中,權力(正式與非正式)、權威與司法系統的重要差異點。(權力是將某一個人的意志行使在他人身上的能力;權威則是社會容許的權力使用方式)。(參閱Cheater, ed. 1999; Gledhill 2000; Kurty 2001; Wolf & Silverman 2001)
傅瑞德(Morton
Fried)瞭解到政治組織有時只是社會組織的面向之一,他提出以下的定義:
政治組織是由社會組織的許多部門所構成的,這特別和一些個人或群體有關,他們經營公共政策的事務,或試圏控制這些個人或群體的職務任命或活動。(Fried 1967 : 20-21)。
這個定義當然符合了當前北美地區的情況。在「經營公共政策事務的個人或群體」下,出現了聯邦、州(省)及地方政府。試圖控制一些公共政策的群體,包括一些利益團體,如,政黨、聯盟、合作組織、消費組織、社會運動者、行動委員會、宗教團體以及非政府組織(NGOs)。
傅瑞德的定義較不適用於遊群與部落,在那裡往往很難找到任何的「公共政策」。基於這個理由,在探討各個群體及其代表人物間的相互關係的管理或經營時,我寧可討論社會政治組織(sociopolitical organization)。從普遍的定義看,管理是一種過程,它確定體系內的各個組成份子,能夠維持在正常活動範圍內,並導正了逾越規範的行為,藉此保持這個體系的完整性。政治管理的例子包含了決策過程與衝突調解等。對於政治管理的研究,使我們將注意力放在進行決策與解決衝突的那些人身上(是否存在著正式的領導人?)。
在數百個地點的民族誌與考古學研究成果,呈現了經濟體系與社會政治組織間的諸多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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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型與趨勢
在幾十年前,人類學家瑟維斯(Elman Service 1962)列舉了政治組織的四種類型(或層級):遊群(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國家(state)。 真按:政治組織的四種類型(或層級)-遊群(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國家(state) 如今,我們無法再將這些政治實體(政體polities)視為一種自我封閉的政治組織型態,因為它們全都存在於國族國家中,並受國家力量的影響。有一些考古證據可以說明,在最早的國家出現前,早期遊群、部落及酋邦就已存在。但人類學這個學科出現的時間,遠比國家萌芽的時間晚了許多,因此人類學家永遠無法「身歷其境」觀察一個完全不受國家力量影響的遊群、部落或酋邦。所有曾在民族誌裡探討的遊群、部落或酋邦,都處於一個國家的疆界之內。這些群體可能還有一些地方政治領導者(例如村落頭人)與地方人物(例如酋長),但他們都在國家組織的脈絡中,發揮其作用。
一個遊群(band)係指一個以親屬關係為基底的群體(所有的成員都藉由親屬或婚姻關係,而彼此關連),這出現在搜食者中。部落(tribes)具有以非集約食物生產方式(粗耕與畜牧)為基礎的經濟體系。部落人民生活在許多村落中,並依據共同的繼嗣關係組成親屬團體(氏族與世系群),部落欠缺一種正式編制的政府,並且缺乏可靠的方法強制執行其政治決策。酋邦(chiefdom)是一種介於部落與國家中間的社會政治組織型態。酋邦的社會關係基礎,建立在親屬關係、婚姻、繼嗣關係、年齡、世代與性別——正如同遊群與部落一樣。酋邦雖以親屬為基礎,但其主要特色在於資源取得能力的階層分化(某些人比其他人擁有更多的財富、聲望與權力),以及一個永久存在的政治結構。國家(state)是一種社會政治組織,植基於正式政府結構與社會經濟階層關係上。
瑟維斯這套社會類型的四個標籤是過度簡單的,以至於無法解釋我們現在從民族誌與考古學所獲知的政治多樣性與複雜性的全盤面貌。例如,我們將在下文看到的,部落在政治體系與制度方面具有非常大的變異性。儘管如此,瑟維斯提出的社會類型,確實標示出一些政治組織的重要對比,特別是介於國家(states)與國家以外的社會政治組織(non-states)間的對比。例如,遊群與部落——並不像國家具有清楚可見的政府機構——他們的政治組織往往沒有從整體社會秩序中分割出來。在遊群與部落,人們很難把一個行動或事件稱為政治性質的,而不是社會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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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瑟維斯所提出的標籤「遊群」、「部落」、「酋邦」及「國家」,都是在一套社會政治組織分類體系中,出現的類別或類型。這些類型和我們在〈謀求生計〉一章) 真按:衍文-這些類型和我們在〈謀求生計〉一章所討論的適應策略(經濟類型)具有直接的相關性。 所討論的適應策略(經濟類型)具有直接的相關性。如此,搜食者(一種經濟類型)往往具有遊群組織(一種社會政治類型)。同樣地,許多粗耕與畜牧社會生活在部落社會(或更簡單說,部落)中。雖然大多數的酋邦具有農耕經濟體系,但在某些中東的酋邦,畜牧是非常重要的;非工業化的國家體系大多具有農業經濟的基礎。
食物生產體系出現後,產生比搜食者更大規模、密度更高的人口,以及更複雜的經濟體系。這些特性造成了新的管理問題,催生了更複雜的關係與連結。許多的社會政治趨勢反映了一些與食物生產有關的、新產生的管理需求。考古學家穿越時間研究這些趨勢;文化人類學家則在許多當代群體中觀察這些趨勢。
三、遊群與部落
本章將會檢視一系列具有不同政治體系的社會。我們提出一套同樣問題,置諸每一種社會上:這個社會具有哪些類型的社會群體?人們要如何歸屬於這些團體?這些群體如何與涵蓋範圍更大的群體相互連結?這些群體如何對彼此展現自己的力量?他們如何管理其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為了解答這些問題,我們先由遊群與部落開始,再論及酋邦與國家。
搜食者遊群
石器時代的人類都是搜食者,那麼當代狩獵採集社會對前者而言,究竟有多大代表性?莫達克(Murdock 1934)誤把現有的狩獵採集者描寫成「我們的原始人同伴」。這個標籤賦予搜食者一個活化石的意象——凍結的、原始的、維持不變的社會型態,他們想辦法在偏遠的區域存活下來。
隨後,有許多人類學家追隨著作等身的民族誌研究者李氏(Richard Lee 1984),他們以非洲南部喀拉哈里沙漠的閃族(San ,「布須曼族」“Bushman”)為代表例子,探討狩獵採集者的生活方式與遊群組織。但人類學家越來越懷疑,關於在食物生產出現前的人類經濟與社會生活特性,這些當代的搜食者究竟能告訴我們多少——這些當代的搜食者生活在國族國家中,並生活在一個相互連結日益緊密的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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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許多世代的發展,剛果的矮黑人已與從事農耕的鄰族,共享了同一個社會世界。他們以森林產品(蜂蜜與獸肉)交換鄰族的農產品(香蕉與樹薯)。非洲南部使用閃族語的民族,受到了使用班圖語(Bantu)部族(農耕者與畜牧者)影響已達兩千年之久,他們也被歐洲人影響了好幾個世紀。多數的當代狩獵採集者依賴政府與教會取得一部份的生活所需。巴拉圭的阿切人(Ache)從教會取得食物、種植農作物且畜養動物(Hawkes et al. 1982 ; Hill et al. 1987)。他們花在搜食工作的時間,只佔全部生計活動時間的三分之一。
人類學家逐漸揚棄了將搜食者描寫成完全一模一樣,並凍結在時空中的敘述方式。社會內部的變異與變遷,以及族群接觸與全球化所產生的影響,是當代人類學的重要關懷議題。學者把對於搜食者的爭論焦點放在閃族上,傳統上被視為獨立自主、具有文化獨特性質的搜食者——雖然他們與農耕者與畜牧者已有所接觸(Lee 1979 ; Silerbauer 1981 ; Tanaka 1980)。閃族也被描繪成一個平權的、以遊群組織為基礎的人群,直到最近仍處於游牧或半游牧狀態。
「修正論者」強調,若要瞭解在所有人類皆為搜食者的古代世界,閃族所能提供的解釋非常少。他們主張,閃族與食物生產者之間的連結關係,已經存在了好幾個世代,而且這項接觸已改變了他們的文化根基。對於威爾姆森(Edwin Wilmsen 1989)而言,閃族絕對不是某一個原始時代孤立的倖存者。他們是一種鄉村的低下階級——處於一個更大範圍的、由歐洲人與班圖人食物生產者所控制的政治經濟體系之下。現在有許多閃族人替較富裕的班圖人照料牛隻,而不是獨立自主地進行搜食。威爾姆森也主張,許多閃族人的祖先源自於畜牧者,他們迫於貧窮或壓迫而進入沙漠謀生。
把搜食者視為孤立自主,也受到來自非洲矮黑人(Bailey et al. 1989)以及菲律賓搜食者(Headland and Reid 1989)的資料所質疑。馬達加斯加西南部的米其亞人(Mikea)可能是為了逃避一個鄰近國家的統治,而遷入他們現居的偏僻森林棲息地。最後,米其亞人變成了在那個國家的邊緣地區,在經濟方面專事狩獵採集的群體。菲律賓的塔沙代人(Tasaday)與食物生產者維持了社會關係,而且他們的祖先可能源自於農耕者。這是事實,即使媒體剛開始將他們報導成「遺世獨立的部落」。在「發現」塔沙代人後所做的各項報導,將他們描繪成石器時代的倖存者,完全密封在一個屬於自己的純淨世界中。許多學者現在質疑,將塔沙代人視為一個獨立文化群體的真實性(Headland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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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搜食者的學術論辯,引發了一個更大的問題:為什麼各種民族誌的敘述與詮釋,會出現這麼大的差異?其理由包括了這一個社會在不同時空之中的變異,還有民族誌研究者所持的不同假設。肯特(Susan Kent 1992,1996)提到一種對搜食者賦予刻板印象的傾向,將他們看成是完全一模一樣,成為遺世獨立的、原始的石器時代倖存者。另一種新的刻板印象,則把搜食者視為在文化上受剝削的族群,他們被國家、殖民主義與世界重大事件所迫,遷入了邊陲的環境。雖然這種觀點往往是誇大其詞的,卻可能是較精確的。所有的當代搜食者都具有連結到外在體系(包括食物生產者及國族國家)的許多關係。正因如此,他們在本質上與石器時代的狩獵採集者有所不同。
肯特(Kent 1996)強調各個搜食者間的變異性,將焦點置於閃族內部的時空多樣性。肯特認為,傳統論者——修正論者的這場論辯,多半出自於無法深入瞭解閃族內部多樣性的程度。站在兩邊的研究者可能都是對的,這端視他們所描繪的閃族群體及其研究的時間點而定。閃族人的經濟適應方式範圍很大,從狩獵採集到捕魚、農耕、畜牧與受薪勞工。索威與李氏(Solway and Lee 1990)描述了由畜牧與人口增長所導致的環境惡化。這些因素正使得獵物逐漸耗盡,並迫使越來越多的閃族人放棄搜食生活。就算是傳統論者也能體認到,所有的閃族人都無可避免地被吸納進入現代世界體系之中。
從1950與1960年代以來,閃族人的生活本質已有顯著改變,在當時有一系列來自哈佛大學的人類學家,包括李氏在內,展開一項對喀拉哈里地區生活方式的有系統研究。李氏及其他學者在許多著作中,記錄了社會變遷的許多層面。這種長期研究監控了隨著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然而在許多閃族地區的田野工作中,也顯示了空間方面的變異。在各項重要的對比中,有一項是介於定居群體與移居群體間(Kent and Vierich 1989)。定居的現象正逐漸增加,但是有一些(生活領域鄰接河流的)閃族群體已有好幾個世代,採行定居生活或與外界群體進行交易。其他的群體,包括李氏所研究的杜比朱侯安西(Dube Ju/’hoansi)的閃族人,以及肯特所研究的庫慈(Kutse)閃族人,都是較為遺世獨立,且保留了較多的狩獵採集生活方式。
當代的搜食者並不是石器時代的遺跡、活化石、遺世獨立的部落,也不是高貴的野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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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就搜食做為其生計基礎的程度而言,現代的狩獵採集者呈現了搜食經濟體系和其他社會文化層面間的連結關係。例如,有一些閃族群體目前還是流動性的,或是直到最近依然強調社會、政治與性別的平等。在這個資源有限且人口稀少的經濟體系中,強調著親屬、互惠與分享的社會關係仍然運作良好。追求野生動植物的這種移居生活方式,傾向於不鼓勵建立永久聚落、累積財富,以及產生地位高低區別。在這種情境脈絡中,家庭與遊群就是具備適應力的社會單位。人們一旦獵得獸肉就必須分享出來,否則這個社會就有可能瓦解。 真按:共產分享 真按:摘要 肯特(Kent 1996)指出,藉由探討閃族內部的多樣性,我們更能充分了解搜食行為,和它如何受到定居生活和其他因素所影響。這些研究都可增進我們對小規模社會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的知識。
許多變遷力量影響了民族誌研究者在傳統上所研究的社會,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很難決定在討論遊群、部落與酋邦時,究竟要使用哪一種時態:現在式或過去式。先前我們知道,在這些政治體系中,沒有任何一個是完全獨立自主的,而且我們剛剛也看到,當代「搜食者」依靠狩獵與採集來謀求生計的情況越來越少,並參與了較大範圍的社會政治體系。許多閃族人已經拋棄了移居遊群,轉而住在定居村落中。
傳統上,搜食者被視為具有兩種社會群體:核心家庭與遊群——移居或半移居。遊群不是永久的團體,而是由許多核心家庭在固定時節聚集而成的。構成某一個遊群的家庭陣容,每年都會有所變化。主要的社會構造基礎是一些個體的個人關係。婚姻與親屬關係在各個不同遊群的成員間,創造了許多連結關係。因為一個人的父母與祖父母來自不同的遊群,他會在這些遊群的其中幾個擁有親戚。貿易與互訪也連結了地方群體,擬親關係亦是如此,例如在本書〈謀求生計〉一章中所描述的閃族人同名夥伴體系。類似的情況,因紐特族(Inuit)男人傳統上在不同遊群中擁有貿易夥伴,在那裡他們會被視為兄弟來款待。
搜食遊群在權力與權威方面都是非常平權的,雖然個人的某些天份確實可以贏得特別的尊重。例如,某個善於歌唱與跳舞的人、一個特別擅長說故事者、或是一個可以進入出神狀態而與神靈溝通的人。遊群的領導者只是名義上的。他們是在一群彼此平等的人中,第一個發言的人。有時他們會提出建議或進行決策,但無法強制執行其決策。
我們若將法律規章視為審判與強制執行,搜食者就欠缺了這種正式法律(law),但他們確實有些社會控制與平息爭端的方法。欠缺法律並不意指完全無政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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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霍貝爾(Hoebel
1954,1954/1968)描述的,關於未受國家統治的社會之中平息爭端的方法,因紐特原住民提供了一個極佳例子——大約20,000名因紐特人他們散居在北極圈橫跨9,500公里 的地區。其最重要的社會群體是核心家庭與遊群。個人關係將家庭與遊群連結起來。某些遊群具有頭人,也有薩滿(兼職的宗教專家)。但是,這些職位對佔有位子的人們所賦予的權力是非常稀少的。
男人的狩獵與捕魚是因紐特人的主要生計活動。在世界上其他較溫暖地區可以取得多樣且豐富的植物食物,在那些地方,婦女投注在採集的勞力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在北極圈卻沒有這類食物。因紐特男人在艱困的環境中,穿梭於海洋與陸地上,他們所面臨的危險比女人更多。傳統的男性角色在謀求生計的過程中逐漸損耗。如果沒有偶而殺害女嬰的話(這是因紐特文化允許的行為),成年女性的人數將會超過男性。
就算有這種帶著性別歧視的(而且對我們而言是不可思議的)人口調節方法,成年女性的人數還是會超過男性。這就容許某些男人可以擁有兩個或三個妻子。這種足以支持超過一個妻子開銷的能力,賦予這些男人某種程度的聲望,但這也會助長忌妒(聲望[prestige]就是對於文化所看重的行為或特質,給予較高的評價、尊重或讚許)。假使一個男人只為了增加自己的名聲,而多娶了幾個妻子,他的敵手就可能偷走其中一個。爭端多半出現在幾個男人之間,而源自於女人,因偷妻或通姦而起。假如一個男人發現妻子未經允許,經常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他會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雖然大眾輿論不會讓這個丈夫忽視這件事情,但他有幾種選擇。他可以試著殺掉這個偷妻者。然而,如果他得手的話,敵手的親人必定會設法殺掉他來報仇。一場爭端可能會演變成多起死亡事件,雙方的親人連續謀殺對方來復仇。當地並沒有政府可以干預及平息這種血仇行為(blood feud,幾個家庭間的謀殺復仇)。但是,一個人也可以挑戰他的對手,要求對方參加一場歌鬥(song battle)。在一個公開場合中,競賽者彼此唱出具有挑釁意味的歌曲。在這場比賽結束後,觀眾裁定其中一方為勝利者。但是,就算那個妻子被偷走的男人獲勝,也不能保證這個女人能回心轉意,她往往決定繼續和情夫在一起。
有好幾種殺人行為,在當代社會被視為罪行,但在過去因紐特人不會將其視為有罪。前面已提過殺嬰。更進一步,人們會因重病或年邁而覺得自己不再有用,可能選擇自殺或要求別人殺了他們。想死的人會要求一個近親(例如一個兒子)終結他們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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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一個近親做這件事是有必要的,這可以確保死者的親人不會向殺人者進行報仇。
在具有明顯財富差距的社會中(就像我們的社會),竊盜行為是非常常見的,但在搜食者社會卻是不常見的。以往每一位因紐特人都能取得維持生活所需的資源。每一個男人可以狩獵、捕魚、製作生計活動所需的用具。每個女人可以獲得製作服裝、準備食物與家務所需的材料。因紐特男人甚至可在其他地方群體的領域中,進行狩獵與捕魚。他們並沒有關於土地或動物的私人所有權概念。但是,某些細小的個人物件則屬於某個特定的個人。在各種社會,這類物件包括弓箭、煙草袋、服飾與個人飾品等。因紐特人最基本的生活信念就是:「所有的自然資源都是免費的或共用的財貨。」遊群組織型態的社會,每個人在重要資源的取得能力上,往往不會產生階級分化。如果某個人想從別人那裡拿到某種東西,他只要開口要求,那個人往往就會把東西送給他。 真按:摘要
部落耕作者
如同搜食遊群一樣,如今世界上已經沒有完全獨立自主的部落。雖然如此,在某些社會,部落原則依然發揮作用,例如在巴布亞新幾內亞與非洲南部的熱帶雨林。部落大多具有一種粗耕或畜牧的經濟體系,而且它是依據部落共同生活以及/或是繼嗣群體(decent groups)的成員身分而被組成的(繼嗣群體係指一個群體,其成員由一個共同祖先來追溯繼嗣關係)。部落欠缺了社會經濟上的階層分化現象(意即,一種階級結構),也沒有屬於自己的正式政府。有一些部落仍進行小規模的戰事,部落間的劫掠。部落的政治管理機制比搜食遊群更有效率,但部落社會欠缺有效的手段執行其政治決策。最主要的管理負責人是部落頭人、「大人物」、繼嗣群體領袖、村落議會以及跨部落組織的領導者。這些領導人物與群體所享有的權威都非常有限。
類似搜食者一樣,粗耕者的政治型態大多是平權的,雖然某些社會具有明顯的性別階層化現象:男人與女人間,在資源、權力、聲望與個人自由等方面的不平等分配狀態。粗耕村落大多是小規模的、具有較低的人口密度、村民可以自由取得重要資源。人們的年齡、性別與個人特質,決定了他們可以獲得多少尊重,以及可以從其他人那裡得到多少幫助。然而,隨著部落規模與人口密度的增加,平權政治型態逐漸消失。粗耕村落往往具有男性頭人(headmen)——但是女性頭人(headwomen)就算有,也是非常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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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落頭人
亞諾馬尼人(Yanomani)是美洲原住民,居住在委內瑞拉南部及鄰接的巴西境內(Chagnon
1997)。他們的部落社會大約有20,000人,居住在200到250個散佈的部落之中,每個部落的人口約在40到250人間。亞諾馬尼人是山田燒墾者,他們也採行狩獵與採集。他們的主食作物是香蕉與大蕉(一種長得像香蕉的作物)。相較於搜食社會,亞諾馬尼人具有更重要的社會群體。亞諾馬尼人具有核心家庭、村落與繼嗣群體。其繼嗣群體的範圍跨越一個以上的村落,是父系的(只從男性一方追溯祖先)與外婚的(人們的婚配對象必須是自己繼嗣群體外的人)。然而,兩個不同的繼嗣群體的地方分支群體,可能會住在同一個村子並通婚。
如同許多以村落為基礎的部落社會,亞諾馬尼人唯一的領導位子是村落頭人(village head,大多是個男人)。他的政治權威就像搜食遊群的領導者一樣,是極其有限的。假如一個頭人希望某些事情被辦成,他必須藉著帶頭示範與勸服,進行領導。這個頭人沒有發號施令的權力。他只能勸說、斥責或試圖影響大眾意見。例如,假如他希望人們清理部落中央的廣場,來準備一場盛宴,他必須自己先動手打掃,希望村人們可以接收到他的暗示,以接替他的工作。
當這個村落內部爆發衝突時,相互爭執的雙方可能會拜訪頭人,請他擔任一個調解者,聽取雙方的說法。他會提出一個意見與建議。如果其中一方覺得不滿意,這個頭人也無可奈何。他沒有權力為自己的決策背書,也沒有辦法施予懲罰。如同遊群的領導人一樣,他只是所有平起平坐的人裡面,第一個說話的人。
一位亞諾馬尼人的村落頭人必須運用慷慨的德性領導。由於他必須比其他村人更慷慨,因之他的耕地較大。當他的村落舉行一場盛宴,邀請其他村落參與時,他自家的園圃必須提供更多的食物。頭人擔任這個村落的代表,處理外交事務。有時他會拜訪其他村落,邀請人們參加一場盛宴。一個人開始扮演一個頭人角色的這條道路,端視他的人格特質,以及他可吸引的支持者數量而定。有一位村落頭人高巴華(Kaobawa)干預了一位丈夫與一位妻子之間的爭端,並防範這個男人殺害這個女人(Chagnon 1983/1992)。當他的部落有位村人想對另一個部落發動戰爭時,他負責保護對方使者的安全。高巴華是一位特別有能力的頭人。他在戰鬥中展現英勇,但他也瞭解如何圓融處事以免冒犯到其他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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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村落裡,沒有人比他更具備擔任頭人的人格特質。其他人也不會比他擁有更多的支持者(因為高巴華的兄弟眾多)。在亞諾馬尼社會中,當一群人對一位村落頭人感到不滿時,這個群體的成員可以離去,並創立一個新村落;這種事情一再發生。
亞諾馬尼社會具有許多村落與繼嗣群體,這比一個以遊群為基礎的社會更為複雜。亞諾馬尼人也面臨了更多的政治管理問題。一位頭人有時可以預防一場單一的暴力事件,但是當地並沒有政府可以維持秩序。事實上,在某些亞諾馬尼人部落中,村落間的劫掠,殺害男人與掠奪女人是相當常見的,尤其是查格濃(Chagnon 1997)研究的那些地區。
我們也必須強調,亞諾馬尼人並未與外在世界的事件相隔離(即使仍有一些村落未曾與外界接觸)。亞諾馬尼人生活在兩個國族國家中,委內瑞拉與巴西,由巴西的伐木者與採礦者所發動的戰爭已威脅到他們(Chagnon 1997;文化存續季刊CSQ 1989 ; Ferguson 1995)。在1987 到1991 年間,巴西的一場淘金熱潮中,平均每天幾乎都有一位亞諾馬尼人死於外界的攻擊(包括生物戰——引進一些印地安人缺乏免疫力的疾病)。到1991 年,在亞諾馬尼人的土地上,有將近四萬名巴西淘金客。某些印地安人被公然殺害。採礦者引進新的疾病,而且誇大不實的當地人口數目顯示,舊有的疾病已變成傳染病。在1991年,美國人類學會組成的一個委員會報導了亞諾馬尼人的慘況(人類學通訊AN, 1991年9月號)。巴西的亞諾馬尼人每年的死亡率是10%,他們的出生率降到零。從那時候起,巴西與委內瑞拉政府開始著手保護亞諾馬尼人。有一位巴西總統宣佈了一片面積廣大的亞諾馬尼人保留區,禁止外人進入。但很不幸地,到了1992年中,地方政治人物、採礦者與伐木者不斷違反這個禁令。亞諾馬尼人的未來仍在未定之天。
「大人物」
在南太平洋的許多地區,尤其是在美拉尼西亞與巴布亞新幾內亞,當地文化具有一種政治領袖,我們稱之為大人物。大人物(big man ,通常是一個男人)是村落頭人的一個精緻版本,但有一個顯著的差異點。村落頭人的領導權侷限在一個村落之內;大人物則在好幾個村落擁有支持者。因此,大人物是一位區域政治組織的管理者。在此,我們看到社會政治管理範圍的擴大趨勢——從村落到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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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匏庫巴布亞人(Kapauku
Papuans)居住在印尼的伊利安(Irian
Jaya,位於新幾內亞島西半部)。人類學家波斯皮西爾(Pospisil 1963)研究了卡匏庫人(人口45,000人),他們種植農作物(以甘藷做為主食)並且畜養豬隻。他們的經濟體系過於複雜,無法被描繪成單純的山田燒墾。卡匏庫人唯一的政治人物是大人物,稱為托諾維(tonowi)。一位托諾維透過辛勤的工作,運用豬隻和其他當地財貨蓄積財富,進而獲得他所擁有的地位。一位大人物有別於其追隨者的特質,在於他的財富、慷慨、雄辯、身體健壯、勇敢、並具有超自然力量。男人成為大人物的原因,是由於他們具備某些人格特質。他們在一生中累積資源,且不會將財富或地位傳給下一代。
立志成為一位大人物的男人,透過辛勤工作與正確判斷創造財富,就可能成功。財富來自成功的豬隻畜養及貿易。一旦一個男人飼養的豬群和他的聲望都逐漸增加了,就會開始吸引支持者。他出資舉辦儀式性的豬隻盛宴,在其中宰殺許多豬隻,將豬肉分送給客人。
有別於亞諾馬尼人的村落頭人的是,一位大人物所擁有的財富遠超過其追隨者所擁有的。支持者了解他過去施與的恩惠,並預期未來的報償,認定他是一個領導人,接受他的決策,將之視為盟約。在卡匏庫人的生活中,大人物是區域事件的重要管理者。他協助決定舉行盛宴與市集的日期。他勸說人們資助盛宴,這是分配豬肉與財富的場合。他發動一些必須由區域內各個社群共同合作的經濟計劃。
卡匏庫的大人物,再次呈現了一個部落社會領導權的通則:假如某個人得到財富並廣受尊敬與支持,他必定是個慷慨之人。大人物辛勤工作,其目的並不是為了囤積財富,而是為了能分送他的勞動成果,將財富轉換成聲望及榮耀。一位吝嗇的大人物會失去支持者,名聲也會暴跌。卡匏庫人可能會採取更激烈手段對付囤積財富的大人物。自私與貪婪的大人物,有時會被追隨者所謀殺。 真按:摘要 真按:共產分享
隨著人口成長與經濟複雜程度漸增後,就出現了大人物這類的政治人物擔任管理者。卡匏庫人的農耕方式將各種專門技術應用在不同類型的土地上。在河谷中進行的勞力集約農耕,需要在種植作物前互助合作翻鬆土壤。挖掘一條長距離灌溉渠道是一件更複雜的工作。相較於亞諾馬尼人簡單的山田燒墾,卡匏庫人的農耕支持了更大規模與更密集的人口。以卡匏庫現有的社會型態,如果沒有採取集體耕作,也未對這些更複雜的經濟任務施以政治管理,就不可能存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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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落兄弟會與年齡級
大人物可藉由動員來自不同村落的人們,構成區域性的政治組織——雖然這是暫時性的。在部落社會中,其他的社會與政治機制,例如基於共同祖先來源、親屬關係或繼嗣關係所構成的一種信念,可以被人們用來連結在一個區域內的許多地方群體。例如,同一個繼嗣群體的居住範圍可能跨越好幾個村落,散居各村落的群體成員會追隨同一位領導人。
在親屬外的一些原則也可用來連結地方群體。在一個現代國家中,一個勞工聯盟、全國的姊妹會或兄弟會、政黨、或宗教圑體,可能會提供這種親屬關係外的連結關係。在部落中,這類群體稱為協會或兄弟會,可以提供相同的連結功能。
跨部落兄弟會(pantribal
sodalities,其範圍延伸跨越了整個部落、橫跨幾個村子)有時是在兩個或更多的不同文化頻繁接觸的某些區域興起。這種兄弟會特別有可能在部落間發生戰爭時發展出來。跨部落兄弟會由屬於同一部落的許多村子抽調成員,可以動員許多地方群體的男人,攻擊或抵禦另一個部落。
在對於這種親屬外的群體所進行的跨文化研究,我們必須區分兩種組織:限定在一個單一村子的組織,以及範圍跨越了許多地方群體的組織。只有後者(跨部落的群體)對於一般的軍事動員及區域政治組織而言,才是重要的。地域性男人屋或男人會所的成員範圍限定在同一村子,這出現在南美洲熱帶地區、美拉尼西亞、巴布亞新幾內亞等地的粗耕社會。這些群體可以組織村落的活動,甚至村落間的掠奪,但他們的領導者相當類似部落頭人,而且其政治視野主要放在地方。以下的討論,延續了我們前面對區域性社會政治組織的範圍增長的檢視,主題是跨部落兄弟會。
跨部落兄弟會的最佳範例來自北美中央平原與熱帶非洲。在十八與十九世紀,美國與加拿大的大草原地區的原住民族群,歷經了一場許多跨部落兄弟會的快速成長。這項發展反映了一場經濟變遷,這是隨著馬匹的傳播而發生的,馬匹由西班牙人再度引進美洲,傳播到落磯山脈與密西西比河間的各州。由於這些馬匹的關係,許多的平原印地安人(Plains Indians)改變了他們的適應策略。剛開始,他們是徒步獵捕野牛的搜食者。後來,他們採行了一種混合經濟體系,其基礎包括狩獵、採集及粗耕。最後,他們變成一種更專門的經濟體系,其基礎建立在騎馬獵捕野牛上(後來再加上使用獵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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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平原印地安人的部落正在歷經這些變遷時,其他的印地安人也採行騎馬獵捕,並且遷入大平原地區。由於這些群體試圖佔據同一個領域,於是爆發了衝突。有一種戰爭模式發展出來,其中一個部落的成員掠奪另一個部落,往往是為了得到馬匹。這種新的經濟體系使得人們的生活方式必須依循野牛群體的活動方式。冬季時野牛四散,一個部落就分成許多小型遊群與家庭。在夏季有大批野牛聚集在大平原,這個部落的成員們又聚集在一起了。他們在同一地方紮營以舉行社會、政治與宗教活動,但主要目的是共同獵捕野牛。
在這種新的經濟適應策略中,只有兩項活動需要強力的領導:一是組織及進行對敵對陣營的掠奪(以捕獲馬匹);二是經營夏季的野牛獵捕。所有這些大平原地區的文化都發展出跨部落兄弟會及其領導人物,以管理夏季的獵捕行動。領導者協調各個獵捕隊伍,確定這些人不會因為太早射擊或沒有聽從指揮就展開行動,而引起野牛亂竄。領導者對於不遵從命令者施予嚴厲的懲罰,包括沒收這個人的財產。
某些平原印地安人的兄弟會係逐漸晉升等級的年齡組(age sets)。每一組都包括來自這個部落組織的各個遊群中,在某一段特定時間範圍之內出生的所有男人。每一組擁有其獨特的舞蹈、歌謠、財產以及特權。每一組的成員都必須蓄積財富,以便在他們向著下一個更高層級晉升時,可以向老一輩買到必須學會的上一級的各種知識。大多數的平原印地安社會具有跨部落的戰士組織,他們的儀式讚頌著軍事主義。正如先前提過的,這些組織的領導人經營獵捕野牛與掠奪。他們也會在夏季仲裁許多爭端,在那時有比較多的族人聚集在一起。
許多採行平原印地安人這種適應策略的部落,過去曾是搜食者,對他們而言,狩獵與採集是個人或小群體的事情。他們先前從未聚成一個單一的社會單位。年齡與性別是他們可以得到的社會原則,這可以迅速有效地將一些彼此沒有親戚關係的人,整合到跨部落群體中。
還有另一個掠奪其他部落的例子,這次是掠奪牛隻而非馬匹,常見於非洲東部與東南部,在那裡也發展了跨部落兄弟會(包括年齡組)。在肯亞的遊牧民族馬賽人(Masai),在同一段四年期間出生的男人一起接受割禮,而且終生屬於同一個名稱的群體,同一個年齡組。這個年齡組隨著等級向上,最重要的就是戰士級。想要進入戰士級的年齡組成員,起初會被佔據戰士位置的人們所勸阻,但這些戰士終究必須離開這個年齡級結婚。同組的成員彼此感受到一股強大的忠誠感,最後也對彼此的妻子擁有性權利
214
。馬賽女人並沒有相對等的年齡組織,但她們也會歷經該文化所認定的幾個年齡級:經過成年禮的女子、已婚女子及停經婦女。
為了瞭解一個年齡組與一個年齡級間的差別,我們可以假想一個大學班級為例:2007班,還有它經過大學生活的過程。年齡組是構成這個2007班的所有成員,大一(新鮮人)、大二、大三、大四則是代表著年齡級。
並不是所有具有年齡級的文化,都會具有年齡組。如果沒有年齡組時,男人可以採取個人或群體的方式,加入或退出一個特別的年齡級。在非洲,常見的年齡級如下:
1.最近接受成年禮的青年。
2.戰士
3.成年男人,有一個或更多的年齡級,他們在部落政治中扮演許多重要角色。
4.長老,可能具有特殊的儀式責任。
在西非與中非的某些地區,跨部落兄弟會就是秘密社團(secret societies),完全由男人或女人所組成。這些組織類似美國的大學兄弟會與姊妹會,舉行秘密的入會儀式。在獅子山的孟德人(Monde),男人與女人的秘密社團是頗具影響力的。男人群體「波若」(Poro)訓練了男孩的社會行為、倫理與宗教,並且監督政治與經濟活動。波若的領導人物通常凌駕了村落頭人,並在社會控制、爭端調解、村落政治管理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如同繼嗣組織一樣,年齡、性別與儀式可將不同的地方群體的成員連結起來,成為一個單一的社會集體,而藉此創造出一種族群認同感,屬於同一個文化傳統的歸屬感。
游牧的政治體制
雖然許多畜牧者(例如馬賽人)具有部落性質的社會政治組織,但游牧社會出現了許多在人口規模與社會政治的多樣面貌。對畜牧者的一項比較研究顯示,隨著管理問題的增加,政治的階層關係就更複雜。政治組織變得較不具個人性質、具有更多正式的成分,以及較不具親屬關係取向。畜牧的適應策略並不專指某種特定的政治組織。人們運用了許多種類的權威結構,用來經營有關各種特定環境的政治管理問題。傳統上,某一些畜牧者就是在國族國家中被清楚界定的族群。這反映著游牧者和其他群體進行互動的需求——這種需求在其他適應策略較不明顯。
在游牧群體人口密集居住的地區,政治權威的範圍會隨著管理問題的增加,而發生相當程度的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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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伊朗的兩個游牧部族:巴瑟力人(Basseri)與卡什凱人(Qashqai)每年從靠近海岸的一處平原出發,把他們的動物帶到海拔17,000英尺 (5400公尺 )的草原地。這兩個群體在傳統上和其他幾個族群共同使用這條游牧路線。
在不同時節利用同一塊放牧地的時間表,經過細心編排。族群的移動方式受到非常緊密的協調。伊朗游牧群體指稱時間表的通用字彙是伊拉(il-rah)。某一個群體的伊拉,就是他們在時間與空間上的傳統路線。這個時間表以一年的軌跡,規定在哪個時節,某個地方可被某個群體使用,這對於每個群體都是有所不同的。
每一個部族都有自己的領導者,稱為可汗(khan)或伊可汗(il-khan)。巴瑟力人的可汗所掌管的群體規模較小,因此在協調部族的移動時,他會遇到的問題並不像卡什凱族的領導者那麼多。相對地,他的權力、特權、責任與權威也較為薄弱。儘管如此,他的權威還是超過我們到目前討論的任何一個政治人物。然而,可汗的權威係是來自其個人特質,而非來自其職位。換言之,巴瑟力人追隨某一位可汗的原因,並不是因為他正好佔據那個政治職位,而是他們對這個男人的擁戴與效忠。可汗仰賴巴瑟力社會各個分支繼嗣群體的頭人給予支持。
然而在卡什凱人,人們的擁戴對象從個人轉移到職位之上。卡什凱人具有多層次的權力層級,和更有權力的酋長或可汗。管理40萬人口,需要一套複雜的階層體系。這個體系的領導者是伊可汗,由一個副首領襄助,在他們之下是各個部落頭人;在每個部落頭人之下則是繼嗣群體的頭人。
有一個例子可以用來說明卡什凱人的權威結構如何被發展出來。一場冰雹風暴使得某些游牧群體無法在指定時間參與年度的遷移行動。雖然這個群體的每位成員都知道,他們不需要為遲到負責,但伊可汗在他們平時的放牧地點,指定一塊較貧瘠的牧草地給他們使用,只以那一年為限。這些遲到的牧人及其他卡什凱人認為這項決定是公平的,也不會提出質疑。如此,卡什凱的當權者管理著年度的遷移。他們也會仲裁發生在人群、部落與繼嗣群體間的爭端。
這些伊朗的例子顯示了一項事實,在複雜的國族國家與區域體系中,游牧往往只是許多專門化的經濟活動之一。做為一個更大社會整體的一部份,游牧部族經常和其他的族群相互對抗。在這些國族國家中,國家政府成為最終的權威、一個較高層級的管理者,試圖要限制各個族群之間的衝突。國家組織的興起不僅是為了經營農業經濟體系,也是為了在一個規模不斷擴大的社會與經濟體系中,管理各個族群的各項活動
216
。
三、酋邦 真按:應該是「四、酋邦」!頁197本章綱目並不誤也。
檢視了遊群與部落之後,我們現在轉個方向,討論更複雜的社會政治組織型態——酋邦與國家。最早的一些國家大約是5500年前出現在舊世界。最早的一些酋邦可能更早個1000年,但只有極少數存續至今。酋邦是部落演進到國家過程中的一種過渡型態。國家的形成始於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現在的伊朗與伊拉克)。然後出現在埃及、巴基斯坦與印度的印度河河谷和中國北方。在數千年之後,國家也出現在西半球的兩個地區:中美洲(墨西哥、瓜地馬拉、貝里斯)、安地斯山中部(祕魯與玻利維亞)。早期國家被稱為古代國家(archaic states),或是非工業國家,這是相對於現代的工業化國族國家。卡耐羅(Robert Carneiro 1970 : 733)將國家定義為:「一個自主的政治單位,包含了在其領土之中的許多社群,擁有一個中央政府,國家具有權力,向人民收取稅金、徵集男人工作或作戰、還有頒布與執行法律。」'
如同許多由社會科學家所使用的分類類別,酋邦和國家都是理想類型(ideal types)。換言之,它們是一些標籤,會使許多社會現象間的對比看起來比實際情形更清晰。實際上,從部落、酋邦到國家是一個連續體。某些社會具有許多酋邦的特性,但仍保有許多的部落特質。某些發展較成熟的酋邦具有許多古代國家的特質,因此很難將它們劃分到任何一個類別。許多人類學家認識到這種「連續性的變遷」(Johnson and Earle 2000),因此將這些近似國家型態的社會稱為「複雜的酋邦」(Earle 1987)。
酋邦的政治經濟體系
在過去某些地方,國家的形成過程停留在未完成狀態,而且只產生了酋邦,這包括了環加勒比海地區(例如,加勒比海群島、巴拿馬、哥倫比亞)、亞馬遜河低地、現在的美國東南部地區、玻里尼西亞。在食物生產行為的萌芽與擴散後,還有在羅馬帝國的勢力擴張前,介於兩者之間的年代中,有許多歐洲的政治組織處於酋邦的層次。羅馬帝國在西元第五世紀衰亡後,歐洲這些地方又回復到酋邦的狀態,長達數個世紀。歐洲許多酋邦創造了巨石文化,例如在英格蘭南部建造巨石陣(Stonehenge)的那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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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有許多關於酋邦的民族誌知識來自玻里尼西亞(Kirch 2000),在歐洲探險時代,太平洋地區的酋邦相當常見的。酋邦的社會關係基礎主要是建立在親屬關係、婚姻、繼嗣、年齡、世代與性別上——就像遊群與部落一樣。這是酋邦與國家間基本差異點之一。國家使得許多沒有親屬關係的人結合在一起,並強迫他們對一個政府效忠。
然而,酋邦有別於遊群和部落的特色,在於他們對統轄領土的永久政治管理(permanent political regulation)。酋邦可能包括了數以千計住在村落或小村莊的人們。政治管理是由酋長及其助理所執行的,這些人具有政治職位。職位(offiœ)是一個永久的地位,當原來佔據這個職位的人員因為死亡或退休而空缺時,就必須補進新的人員。由於採取有系統的方式補足職位,一個酋邦的結構,就會跨越世代持續下去,確保永久政治管理。
在玻里尼西亞的酋邦,酋長是全職的政治專家,負責掌管經濟體系——生產、分配與消費。玻里尼西亞的酋長們依靠宗教支持其權威。他們藉由命令或禁止(運用宗教禁忌)人們耕作某塊土地或某種作物,以管理生產。在某些季節——通常是在一個儀式場合上,例如第一次收穫祭典——人們會提供他們收穫的一部份,透過酋長的代理人,傳送給酋長。各種物產循著這個層級向上流動,最後到達酋長那裡。反過來,酋長為了呈現他和親人分享食物的義務,因而資助舉辦許多盛宴,在其中他送還許多曾經收到的東西。
這種先朝向一個中央移動,然後再由中央分發出來的資源流動,稱為酋長式再分配(chiefly redistribution)。再分配提供了許多經濟上的好處。假使某個社會的不同區域專精於生產某些特別的穀物、財貨或勞務,酋長式再分配可使整個社會都能得到這些東西。酋長式再分配也扮演危機管理的角色。它刺激了許多超越實際生計需求的生產,並提供一個中央倉庫儲存財貨,在發生飢荒時,這些財貨可能會變成稀有物資(Earle 1987,1991)。酋邦與古代國家具有類似的經濟體系,其基礎通常建立在集約耕作與受政府管理的區域貿易或交換體系上。
酋邦的社會地位
在酋邦,社會地位的基礎大多建立在繼嗣關係的長幼順序上。由於階級、權力、聲望與資源來自親屬關係與繼嗣關係,因之玻里尼西亞的酋長們背誦相當長久的系譜。某些酋長(在沒有書寫記錄的情況下)可以設法追溯到50個世代前的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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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酋邦中,所有的人認為彼此都有親屬關係——他們都假定來自共同的始祖。
酋長(通常是個男人)必須展現他在繼嗣關係上的長幼順序。長幼順序程度的計算非常精細,以至於在某些島嶼上,只要有多少個人就會有多少種等級。例如,三兒子的等級就低於老二,老二又低於老大。然而,一個最年長兄弟的每個孩子所擁有的地位,全都超過第二位兄弟的每個孩子,以此類推。但在一個酋邦中,就算是最低層級者依然是酋長的親戚,在這個以親屬為基礎的情境脈絡中,每一個人,縱使是一位酋長,都必須和他的親戚互相分享。
由於每個人都具有一種稍微不同的地位,因此很難在統治精英與平民間劃上一條清楚的界線。雖然在玻里尼西亞以外的酋邦,運用不同的方式來計算長幼關係,他們關於系譜關係的記憶長度也比較短;但對於系譜關係及長幼關係的關注,在統治精英與平民之間欠缺清楚的鴻溝,都是每一個酋邦的特徵。
酋邦與國家的地位體系
酋邦與國家所具有的地位體系是類似的,兩者的基礎都建立在資源取得能力上的階級分化。這意味著,某些男人與女人在權力、聲望與財富的取得上擁有特權。他們控制了重要的資源,例如土地、水源、以及其他的生產工具。厄勒(Earle 1987 : 290)將酋長描寫成:「一種剛萌芽的貴族,他們在財富與生活方式上擁有特權」。儘管如此,酋邦資源取得能力上的階級分化,仍有許多和親屬關係有所關聯。擁有特權可取得某些東西的人,通常是酋長,以及與酋長關係最近的親人及助手。
相較於酋邦,古代國家在統治精英與大眾間劃上一條更為清楚的界線,至少分為貴族與平民。由於階層內婚(stratum endogamy,在自己所屬的群體之內進行婚配)的結果,親屬連結關係並未從貴族延伸到平民。平民與平民結婚;統治精英與統治精英結婚。
這種將一個社會區分成許多種社會經濟階層的方式,係與遊群及部落形成強烈對比。後者的地位體系基礎建立在聲望上,而不是對於各種資源取得能力的階級分化。在遊群中確實存在著聲望高低分化的現象,反映了個人的特質與能力。擅長打獵者只要是慷慨的人,就可從夥伴那裡獲得尊重。一個技術純熟的治療者、舞者、說書人(或是具有他人所欽羨的某種天份或技術之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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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落中,某些聲望落在一些人身上:繼嗣群體的領導人、村落頭人尤其是大人物,他是一個地方人物,領導著其他人的忠誠與勞動。但是,這些人物都必須是慷慨的。假如他們比其他村民累積了更多的資源(亦即,財產或食物),就必須和這些人共享。由於重要資源是每個人都可取得的,依據擁有不等量資源而產生的社會階級,從來不會存在。
在許多部落,特別是具有父系繼嗣關係者,男人會比女人擁有更多的聲望與權力。在酋邦中,權利上的性別對比可能會減少,其中對於聲望及資源的取得,係基於繼嗣關係的長幼順序,某些女人可能會比某些男人年長。與大人物不同的是,酋長不需從事日常工作,並享有大眾無法取得的一些權利與特權。但是,他們與大人物一樣,會將收得的大部分財富再送返給大眾。
酋邦的地位體系,雖然也是建基於資源取得能力的分化,但與國家的地位體系有所不同,在酋邦擁有特權的少數人士,大多是酋長的親人與助手。然而,這種類型的地位體系並不會維持很久。酋長的行為舉止會開始越來越像國王,並嘗試消除這個酋邦的親屬基礎。在馬達加斯加,酋長們會把關係較遠的親戚降級為平民,並禁止貴族與平民間的通婚(Kottak 1980)。這些變動,一旦被這個社會所接受,就會創造出一些截然劃分的社會階級——這是彼此之間沒有親屬關係的群體,他們在財富、聲望與權利的取得上,彼此有所差異(一個階層是兩個以上群體的其中一個,這些群體在社會地位與重要資源的取得能力上有所差異。每個階層的成員包括兩性與所有年齡的人們)。這個創造出各自獨立的許多社會階層的過程,稱為階層化(stratification)。階層化的萌芽,象徵從酋邦轉型到國家。階層化的出現以及它被人們所接受,是我們將某個政治群體歸類為國家的重要特徵之一。
深具影響力的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 1922/1968)定義了社會階層化的三個彼此相互關連的面向:1.經濟地位,或是財富(wealth),涵括了一個人一切的物質資產,包括收入、土地和其他類型的財產(Schaefer
and Lamm 1992)。2.權力(power),將某個人的意志行使在其他人身上的能力——去從事這個人所想要的事情——是政治地位的基礎。3.聲望(prestige)——社會地位的基礎——這指的是對於行為、功績、被認定是典範的特質,所提出的推崇、尊重與贊同。聲望或「文化資本」(Bourdieu 1984)賦予人們一種有價值與受尊重的感覺,它們往往可以轉化為經濟與政治上的優勢(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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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_1 韋伯的三個社會階層化面向
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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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地位
|
權力——
|
政治地位
|
聲望——
|
一社會地位
|
韋伯學派提出的各個階層化現象的面向,在酋邦呈現出來的程度有著很大的變異。然而,酋邦缺乏國家所具有的特色——鮮明的階級劃分。酋邦的財富、權力、聲望全都與親屬因素扣連起來。
古代國家——在人類演化過程中首次出現的——他們在由男人與女人組成的整體群體(社會階層)之間,具有財富、權力與聲望的差異。每一種社會階層包含了各種性別與年齡。統治階層(superordinate,較高階層或統治精英)對於財富、權力及其他有價值資源的取得,具有特權。從屬階層(subordinate,低階層或沒有特權)對資源的取得,則受到統治階層限制。
社會經濟的階層化現象持續存在,這成為所有國家的特色,無論是古代國家或工業化國家。統治精英掌控了相當大部分的生產工具,例如:土地、畜群、水利、資本、農場或工廠。出生在這個階層體系底端的人們,社會流動的機會受到壓抑。由於統治精英擁有生產工具,平民無法免費取得資源。只有在國家體系中,統治精英才會擁有他們階層分化的財富。國家統治精英有別於大人物與酋長的一點在於,他們不須將這些財富送回人民那裡,即使這些財富都是由人民的勞動力所建立與增進的。
五、國家
表8.2歸納了到目前為止,本章所提出有關遊群、部落、酋邦與國家的資訊。國家是具有社會階級與一個正式政府的一些獨立政治單位,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相較於遊群、部落及酋邦,國家的規模往往較大且人口眾多。在所有的國家中,可以發現某些具有專門功能的社會地位、體系及次體系。他們包括以下四個層面:
1.人口控制:國家疆界的確立、建立各種公民類別、進行人口普查。
221
表8.2 遊群、部落、酋邦與國家的經濟基礎與政治管理
社會經濟類型 經濟類型 例子 管理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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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群 搜食 因紐特人、閃族 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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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 粗耕、畜牧 亞諾馬尼人、卡匏庫人、馬賽人 地方的,暫時是區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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酋邦 生產性的粗耕、游牧、農耕 卡什凱族、玻里尼西亞人、切洛磯人 永久性的區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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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農業、工業 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當代美國與加拿大 永久性的區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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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律、司法程序、法官。
3.強制力:永久的軍事力量與政治力量。
4.財政:稅收。
在古代國家,這些次體系係由一套統治體系或政府整合,這個體系或政府包括了市政、軍事及宗教官員(Fried 1960)。
人口控制
為了瞭解其統轄的人民,所有的國家都會舉行人口普查。國家清楚劃定了疆界,以便和其他的國家區隔開來。海關人員、簽證官員、海軍及海岸巡防人員維護著這個疆界。即使是非工業化的國家,也會擁有維持邊界的武力。在布甘達(Buganda),位於烏干達的維多利亞湖畔的一個古代國家,國王運用田產犒賞外圍省份的駐軍人員,他們成為對抗外敵入侵的守衛者。
國家也透過行政體系的分支控制人口:省份、縣市、鄉鎮、村里、鄰。較低層級的官員負責管理次一等級的人民與領土。
在國家以外的社會政治組織,人們與親屬、姻親、擬親及同年夥伴一起工作與休閒——這些人們和他們具有個人關係。這種個人化的社會生活,存在於人類的大部分歷史中,但是食物生產導致它最後的沒落。在人類歷經數百萬年的演化後,只花了短短4,000年,就由於食物生產所導致的人口增加與管理問題,而由部落演進到酋邦,進而變成國家。隨著國家組織的興起,親屬的角色消失了。繼嗣群體可能仍是國家中的親屬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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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們在政治組織的重要性漸漸消退了。
國家促成了人口的地理流動與聚落遷移,這嚴重損害了在人民、土地與親屬之間長期建立的連結關係。在現代世界的人口強迫遷徙增加。跨越國界的戰爭、飢饉及尋求工作機會,使得移民浪潮更加澎湃。國家中的人民開始採用新的地位(包括先天賦予地位與後天獲致地位)來認同自己,這包括族群背景、出生地或居住地、職業、政黨、宗教、球隊或社團歸屬等,而不只是認同自己的繼嗣群體或擴展家庭。
國家也對於公民與非公民賦予不同的權利,藉以控制轄境內的各種人群。在公民間的地位區別是相當常見的。許多古代國家對於貴族、平民與奴隸賦予不同的權力。以國家為組織型態的社會所具有的權力不平等現象,到今日世界依然持續存在。在近代美國歷史中,在「解放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前,對於奴隸與自由公民設立了不同的法律。在歐洲統治的殖民地,則是依據法律案件的當事人身分,將當地人或歐洲人分由不同的法庭審理。在當代美國,除了公民的法院體系外,還有一套軍事法官及軍事法庭體系。
法律
國家具有建立在判例與法令頒布的基礎之的法律(laws) 真按:此句不通!-衍一之字。或誤譯。 。在缺乏文字書寫的時代,法律可能被保存在口語傳統中,由法官、長者及其他專家負責記憶這些法律。口語傳說是法律智慧的寶庫,這在某些國家仍以書寫形式延續下來,例如英國。法律管理了個人間與群體間的關係。
犯罪就是對於法律規範的違犯,而且各個社會採用特定的處罰。但是,某種特定行為,如殺害一個人,在法律上可能會採用不同的定義(例如,過失殺人、正當防衛殺人或謀殺)。更進一步,即使在當代的北美地區,人們假定法官應該對社會階級區別要「視而不見」,但窮人依然比富人更常被起訴,且判決更嚴厲。
為處理爭端與犯罪行為,所有的國家都設置了法庭與法官。在殖民時代之前的非洲國家設有村里、鄉鎮與區域層級的法庭,再加上一個高等法庭,由國王或皇后及其顧問所組成。大部分的國家都允許當事人上訴到較高層級的法庭,即使國家都會鼓勵人民在地方法庭就把問題解決。
在國家與未受國家統治的社會之間的強烈對比之一,就是對家庭事務的介入。國家將親權與婚姻關係納入公共法律的範圍之內。國家制止了流血復仇,且調解了原先存在的私人爭端。國家試圖要抑制國內的衝突,但他們並不是經常成功
223
。1945年後,世界上的武裝衝突大約有85%發生在國家以內——包括推翻統治當局,或關於部落、宗教、少數族群議題的爭端;只有15%是跨越國界的戰鬥(Barnaby
1984)。叛變、抵抗、壓制、恐怖行動及戰爭持續存在;事實上,近代國家已犯下了歷史上某些最血腥的暴行。
強制力
所有的國家都有許多代理人執行司法判決。包括看管罪犯的監獄管理員以及槍決死刑犯的行刑人員。國家官員負責收納罰金及沒收充公的財產,他們掌握了實權。
政府重要關心主題之一是保障其階層關係、財產及法律力量。政府運用警察來壓制內部的失序,運用軍隊抵禦外國侵略。在世界各地,國家是非常晚近才發展出來的社會政治組織,但它成功戰勝了一些複雜程度較低的社會。軍事組織可以幫助國家,將附近的國家以外的社會政治組織吸納進來,然而這並非國家組織擴張的唯一理由。雖然國家在人民身上強加了許多負擔,但也提供了許多好處。更為明顯的是抵抗外侮與維持國內秩序。藉由提昇國內和平,國家增進了生產。國家的經濟體系支持了大規模的、密集的人口,這些人口也支應了軍隊與殖民者的人力需求,增進國家的擴張力量。
財政體系
在一個國家之內維持一套財政體系(fiscal system)是有必要的,以支應統治者、貴族、官員、法官、軍隊與數以千計的其他專家。正如酋邦一樣,國家干預了人民的生產、分配與消費。國家可以下令在某個區域生產某些東西,或在某些特定地點禁止某些活動。雖然像酋邦一樣,國家也可進行再分配(透過賦稅制度)、也把慷慨與分享傳達出去。然而,國家從人民那裡取得的東西,只有更小一部份回流到人民身上。
在國家以外的社會政治組織中,人們往往與親戚共享資源,然而國家的國民必須面對支應政府體制與官員的額外負擔。國民必須將其生產的一部份交付給國家。在國家所收集到的資源當中,有一部份重新配置在大眾的利益層面,另一部份(通常是較大的一部分)提供給統治菁英。
國家並沒有為平民帶來更多的自由與歡樂,比起未受國家統治的人們,他們必須更加勤奮工作。平民可能被徵召前往建造龐大的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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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計劃中,有些是經濟上所必須的,例如水庫與灌溉系統。但是,人們也可能為統治精英們建造神廟、宮殿及陵墓。
市場與貿易往往至少有一部份受到國家控制,由官員監督分配與交換的過程,標準化度量衡的單位,並對從外國輸入與通過國境的貨物收取稅金。稅收是用以支持政府與統治階級,這些人在活動、特權、權利及義務方面,與平民截然劃分。稅收也支持了許多專業人員——行政人員、稅務稽徵人員、法官、議員、將領、學者與祭司等等。隨著國家的發展成熟,在人群中的這一部份人士,可以不必從事直接的生計生產。
古代國家的統治菁英沉溺於奢侈財貨(sumptuary goods)的消費上:珠寶、異族食物與飮料、風格獨特的衣飾,這些在過去都保留給富人,而且只有富人才買得起。鄉民的飲食品質變差了,因為他們努力要滿足政府的需索。平民可能在領土戰爭中喪生,然而這場戰爭與他們的需求並沒有什麼關聯。以上的觀察應用在現代國家上,是否也正確?
六、社會控制:政治、恥感與巫術
本章前面的各個段落,討論較多的是形式上的政治組織,而不是政治過程,我們運用了四個簡單的標籤:遊群、部落、酋邦與國家,來討論各種社會的政治管理。我們看到政治體系的規模與範圍如何歷經時間而改變,如何與重要經濟變遷產生關聯,例如食物生產的興起與傳播。我們檢視各種爭端因何而起,它們又如何在各個社會受到平息。我們檢視政治決策過程,包括領導者及其權限。我們也深入了解,所有的當代社會都受到國家、殖民主義與當代世界體系的傳播所影響。我們現在轉向政治社會過程的討論,這是個人在其日常生活中,所體驗的一個較大社會控制體系的一部分。如今沒有人生活在一個孤立的遊群、部落、酋邦與國家中。所有受到民族誌研究者所研究的群體,例如以下討論的馬庫亞人(Makua),都生活在國族國家之中,在那裡,個人必須與各種不同層次的政治組織相周旋,並體驗不同型態的社會控制。
比政治更廣闊的概念是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尼可拉斯•科塔克(Nicholas Kottak)將其定義為:「在任何的規範維持與衝突調解方面,最為活躍的社會體系的一些領域(信念、行為與制度)。」(規範是文化的一些標準或行事方針,這能讓個人區別適當與不適當的行為)。科塔克(2002)在莫三比克的鄉村馬庫亞人進行一項政治體系研究,更廣泛地說是社會控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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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將焦點放在三個社會控制的領域:政治、宗教與名聲體系(名聲體系涉及了各種不同的人在這個社群被認定的方式——他們的名聲)。這些領域的意義,係從對社會規範與犯罪的日常討論所產生的。馬庫亞人呈現其社會控制的觀念,最清楚的是一段對偷取鄰居雞隻的討論。
大多數的馬庫亞村民在家屋一角有一座簡陋搭蓋的雞舍。每天雞隻在太陽升起前離開雞舍,在附近漫步找尋細碎的食物。雞隻大多在黃昏時回到雞舍,但有一些雞隻,尤其是新買的,可能會走進另一個村民的雞舍。村民擔心他們的雞隻,將其視為動產。飼主並不能經常確定究竟雞隻漫步到何處。村民可能會偷走鄰居的雞隻,如果飼主似乎對這些家禽的下落記得不太清楚的話。
馬庫亞具有極少的物質財產,食物也缺乏肉類,這使得到處漫步的雞隻成為一項誘惑。由於馬庫亞人將雞隻漫步與偶而發生的偷雞行為視為社區問題,科塔克開始挖掘出他們有關社會控制的概念——為何人們並不會偷竊鄰居的雞隻。馬庫亞人的回答圍繞在三個主要的抑制因素或懲罰方式:艾哈亞(ehaya,恥感)、恩瑞特(enrrette,巫術攻擊)與卡德依亞(cadeia,牢獄)。(這裡所使用的懲罰方式[sanction],指的是在一項違犯規範事件後,所出現的一種懲罰。)
依據科塔克(2002),這三個名詞(牢獄、巫術與恥感)指的是一種想像的「社會文本」,以終結一個不樂見的結果。例如,卡德依亞,代表著一個可能發生的最後階段,後續的政治與法院審理過程(多數的犯罪行為在此之前就已被處置)。當馬庫亞人以恩瑞特(巫術攻擊)回應,他們會尋求另一種程序,這可能發生在一場偷雞事件後。他們相信一旦鄰居發現雞隻被偷,就會求助於一位傳統巫醫(mukulukhana),這位巫醫會代表鄰居進行巫術攻擊(opaka enrette)。馬庫亞人相信這樣一場懲罰性的巫術攻擊,可能會讓這個小偷死亡,否則就會讓他得到重病。
對於偷雞事件的第三種且最常見的回答是艾哈亞(恥感)。在艾哈亞社會文本,這個偷雞賊一旦被發現,就必須參加一場正式的、公開組織的村落聚會,政治權威人物將聚集在那裡,決定適當的處罰與賠償方式。馬庫亞人看重的並不是罰款有多少,而是在村落的投射燈之下被確定為一個偷雞賊,究竟會感到多麼羞恥與難為情。這個偷雞賊會從他惡化的社會身分或社群名聲所得到的教訓,體驗到一段長期的羞恥感,這也被描寫成艾哈亞
226
。
馬庫亞人生活在一個國族國家中,他們可取得許多類型與層次的衝突調解方法。一場發生在兩個人之間的爭吵,很快地成為在他們分別所屬的母系繼嗣群體間,一場較大的衝突(在一個母系繼嗣群體,親屬關係只透過女性來推算——參見下一章)。雙方領袖會面以解決爭端。假使他們沒有辦法平息這件事(例如,透過金錢賠償),這項衝突就移交給一個國家政治權威處理。由官方來干預,可避免這項個人爭端持續升高,成為幾個繼嗣群體間持續發生的衝突(例如血仇行為)。
莫三比克的歷史經過了一段殖民主義(受葡萄牙統治)、獨立(很晚才完成,在1975年)、還有血腥的內戰(1984-1992年)。因為這段歷史,該國的正式權威已分裂成兩個相對抗的政治領域:國家指派的權威、更傳統的權威。在莫三比克從葡萄牙獨立不久,它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傅瑞利莫黨(Frelimo),為每個村落指派了一位書記(secretário)。傅瑞利莫黨展開一項村落化的計畫,在此項計畫,散居各地的小村莊必須遷移到集中居住的村落。有許多鄉村的馬庫亞人對這項強制遷村計畫與新的政權組合感到不滿。這項不滿曾讓莫三比克的內戰持續不斷。在內戰結束之後,傅瑞利莫黨展開相當重要的努力,與傳統權威(瑞谷羅[regulo],卡波[cabo],卡皮陶[capitao])合作——傅瑞利莫黨過去開始曾一度把這些政治領袖指控為「殖民主義的同路人」並加以疏離。瑞谷羅是一個地區酋長,並透過母系繼嗣來繼承他的政治權位(母親的兄弟傳給姊妹的兒子)。在他下面是卡波,在他們下面則是卡皮陶。
村落衝突事件的處置,很少會超過地區行政官恩沙托羅(ensatoro)的司法判決範圍之上——這是一個更高層級的官員,依據馬庫亞人所說,在殖民早期就已產生了。負責分派警察與拘禁村民的人,就是恩沙托羅。雖然瑞谷羅(傳統酋長)越來越常與恩沙托羅及書記(最近指定的國家官員)會面,但他們與恩沙托羅具有更好的關係。由於書記能取得軍事武力,這增加了他的政治權威,也讓書記與恩沙托羅的更緊密連結關係,取得了某種程度的合法性。然而,多數村民在政治階級的排行上,仍把瑞谷羅放得比書記還要高,並偏好由瑞谷羅來調解他們的衝突與問題。瑞谷羅的合法性來自母系繼嗣原則的神聖性,他透過這個神聖性握有這個權位。
這個較新職位與更傳統職位的結合,構成了馬庫亞人的正式政治體系。這套體系,雖然具有雙元性質,包含了具有正當地位的職位與官員,並代表正式的社會控制。馬庫亞人社會體系的這個「政治」部分,已受到明顯或「正式」的指派,來處理衝突與犯罪
227
。正如本章前面段落所討論的,人類學家往往注重社會控制的正式面向(亦即,政治領域)。但是,如同馬庫亞人,人類學家也認識到社會控制的其他領域的重要性。當尼可拉斯•科塔克詢問一個馬庫亞人的部落居民,有關偷竊的嚇阻力量時,只有10%提到牢獄(正式體系),相較之下,有73%提到艾哈亞(恥感)是不去偷竊鄰居雞隻的理由。
恥感可以是一項強而有力的社會制裁。馬凌諾斯基(Malinowski 1927)描述了一些初步蘭島人可能會爬到棕櫚樹的頂端,然後俯身跳下而死,因為他們無法忍受大眾知道他們某些帶有污名的行為,例如亂倫。馬庫亞人說了一個男人的故事,他被傳聞與繼女發生性關係。政治權威並沒有對這個男人施予任何正式懲罰(亦即,一項罰款或判刑),但關於這個事件的謠言廣為流傳。這個傳言結晶成為一段歌詞,這首歌是許多年輕女人團體演唱的。當這個男人聽到這首歌提到他的名字,以及沒有根據卻被斷言的亂倫行為,他告訴一些人,他正要前往縣城一趟,還有他們應該要等他回來。幾個小時之後,他被發現在村子邊緣的一棵芒果樹上吊身亡。對馬庫亞人而言,這個男人的自殺行為是不證自明的——「他感覺到太多的艾哈亞(恥感)」。(我們前面看到,歌曲在因紐特人社會控制體系所扮演的角色) 真按:見207頁「…當地並沒有政府可以干預及平息這種血仇行為(blood
feud,幾個家庭間的謀殺復仇)。但是,一個人也可以挑戰他的對手,要求對方參加一場歌鬥(song battle)。在一個公開場合中,競賽者彼此唱出具有挑釁意味的歌曲。在這場比賽結束後,觀眾裁定其中一方為勝利者。…」。 。
許多人類學家引述了社會控制的「非正式」過程的重要性,這包含了流言、污名與恥感,特別是在像馬庫亞人這樣的小規模社會(參閱Freilish,Raybeck, and Savishinisky 1991)。流言,可以導致恥感,有時候被運用在一種情況下:直接或正式的懲罰具有危險或不可能達成(Herskovits 1946)。米德(Mead 1937)與潘乃德(Benedict 1946)區分了恥感(shame)及罪惡感(guilt),將恥感視為一種外界的懲罰(亦即由他人所推動的力量),而罪惡感是一種內在的懲罰,由個人的心理所產生的。她們認為在非西方社會恥感是最明顯的社會控制形式,而罪惡感則是西方社會強力的情緒懲罰。
當然,要讓恥感變成一項有效制裁,遭到恥感或個人蒙羞的後果,必須被個人所內化。對馬庫亞人而言,可能的恥感就是一項強力的嚇阻力量。鄉下的馬庫亞人大多終生住在一個社群裡面或附近。這類社區的人口經常少於1000人,因此居民可記得大多數社區成員的身分與名聲。依據科塔克(2002),鄉下的馬庫亞人相當精確地監控、散播與記憶彼此身分的細節。緊密居住的家屋、市場與學校助長了這個監控過程。在這種社會環境,人們試著避免做出一些足以破壞其名聲,而使他們被當地社群所疏離的行為
228
。
對巫術的信仰也促進社會控制(宗教做為社會控制力量將在〈宗教〉一章中討論)。雖然馬庫亞人經常討論巫師(nikwirî)與巫術(opaka en-retthe)的存在,但他們並不明確指出這些巫師是誰。這種身分的不明確,會被人們聯想到一種有關巫術的地方理論,強烈隱含著惡意,這是每個人會在某個時候感受到的。如果個別的馬庫亞人感受到別人的惡意,就會體驗到一些自我懷疑的時刻,有關自己可能是一個巫師的地位。他們也會承認其他人具有類似的感覺。
對於巫術的信仰,觸發了關於死亡的焦慮,這是因為馬庫亞人認為一個偷雞賊可能成為一場復仇巫術攻擊的無處逃躲的目標。當地理論假定了,生病、社會不幸、與死亡都是直接由惡意巫術所引起。在一個馬庫亞人的村落,平均壽命相對較短,而嬰兒死亡率相對較高。親戚會因為傳染病而突然死亡。當地人的健康、生命與存在問題,可能會比西方人的同一類問題更嚴重。這些不確定性提高了關於巫術的令人注目的利害關係。不僅是偷竊,還包括任何衝突,本質上可能是危險的,因為它會引發一場巫術攻擊。
以下由科塔克所報導的一段對話(2002:312),顯示了馬庫亞人將巫術視為一個社會控制過程的認知:
民族誌研究者:「你為何不偷鄰居的雞呢?」
報導人:「你說什麼?我鄰居的雞並沒有變少。」
民族誌研究者:「不,我知道。你的鄰居有一隻雞,這隻雞常在你的土地上行走。有時候牠在你的雞舍裡面睡覺。你為什麼不乾脆把那隻雞抓起來?你覺得有什麼東西阻止你這麼做?」
報導人:「恩瑞特。阿誇。」(「巫術、死亡」)
社會控制的效能,是依據人們多麼清楚預見一個反社會行為可能引發的懲罰而定。馬庫亞人相當了解規範違犯、衝突、以及隨著這些行為而來的懲罰。正如我們看到的,牢獄(卡德依亞)、恥感(艾哈亞)、與巫術(恩瑞特)都是鄉間的馬庫亞人所預見的主要懲罰。
在本章開頭引述了傅瑞德,將政治組織定義為「由社會組織的許多部門所構成的,這特別和一些個人或群體有關,他們經營公共政策的事務」(Fried 1967 : 20-21)。正如我在那裡提到的,傅瑞德的定義對於國族國家而言相當適合,但不完全適用於國家以外的社會政治組織。基於這個理由,我主張在探討個人、群體及其代表人物之間的相互關係的管理或經營時,最好把焦點放在社會政治組織
229
。(請記住,管理是一個過程,修正偏離正軌的事物,且藉此維持一個體系的一體性)。我們已經了解,這種管理是一種過程,超越了政治領域,延伸到其他的社會控制領域,包括了宗教與名聲體系,這包含了在公共意見以及由個人所內化的社會規範與懲罰間,所發生的一項交互作用。
名詞解釋
age set年齡組 結合在同一段時間出生的所有男人或女人的群體;這個群體控制了財產,而且通常具有政治與軍事功能。
big man大人物 區域性的人物,出現在部落粗耕者與畜牧者之中。大人物並不擔任政治職位,而是透過企業精神以及對他人的慷慨而創造名聲。他的財富與地位都不會傳給後代。
chiefdom酋邦 社會政治組織的一種形式,它是介於部落與國家之間的中間類型;以親屬為基礎,具有對於資源取得能力的階層分化,以及一種永久的政治結構。
different
access資源取得能力的階層分化 不平等的資源取得;這是酋邦與國家的基本特性。統治階層取得較為優厚的資源,然而從屬階層的取得能力則受到統治階層所限制。
fiscal財政 屬於財務與稅收的部分。
head, village村落頭人 在一個部落社會之中的地方領導者,他具有相當有限的政治權威,必須藉由帶頭示範與勸說來進行領導,而且必須是慷慨的。
law法律 一種法律規範,包括審判與強制力;這是以國家為組織型態的社會所具有的特徵。
office職位 永久存在的政治地位。
power權力 將某個人的意志行使在其他人身上的能力——去從事這個人所想要的事情——這是政治地位的基礎。
prestige聲望 由於個人的行為、功績、被認定是典範的特質,而獲致的推崇、尊重與贊同。
sodality, pantribal跨部落兄弟會 一種以非親屬為成員基礎的群體,它存在於一個部族之內,跨越許多個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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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te國家 以中央政府與社會經濟階層化(將社會區分為幾種階級)為基礎的社會政治組織。
stratification階層化 具有一些社會經濟階層的一個體系所具有的特質。社會經濟階層指的是一些群體,他們在社會地位以及重要資源的取得能力方面,有一些對比。每一個階層都包含了兩性以及所有年紀的人們。
subordinate從屬階層 在一個階層化體系中,低階層或沒有特權的群體。
superordinate統治階層 在一個階層化體系中,較高階層或享有特權的群體。
tribe部落 社會政治組織的型態,通常以粗耕或畜牧為基礎。在部落之中並沒有社會經濟階層化與中央集權統治,而且沒有強制執行政治決策的各種方法。
wealth財富 涵括了一個人一切的物質資產,包括收入、土地和其他類型的財產。經濟地位的基礎。
焦點議題
1.運用「社會政治組織」而不用「政治組織」來討論政治,其立論根據是什麼?
2.部落頭人與大人物的政治角色究竟有何不同?在你的社會之中,有沒有一些相當於大人物的人士?
3.什麼是兄弟會?你的社會中有沒有兄弟會?你是否屬於任何一兄弟會?
4.從本章對人口密度與政治階層間的關係所做的各項討論,你可以得到哪些結論?
5.從一般公民觀點看,國家有哪些好處與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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